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7民初2251号 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东路12号二层E3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TMR068。 法定代表人:代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全球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05381325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秀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