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福建省沙县祥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27民初706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05381325Y,住三明市全球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沙县祥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628××××,住所地三明市沙县区府前路电信综合楼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三明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沙县祥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盛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移动三明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祥盛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移动三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祥盛公司向移动三明分公司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违约金(以20340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3年1月30日共2587天的违约金52620元,实际计至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2.判令祥盛公司立即配合移动三明分公司办祥*****1.2.3幢131号房的不动产权证;3.本案诉讼***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9日,移动三明分公司与祥盛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约定:移动三明分公司购买祥*****1.2.3幢131号房,房屋总价363402元,祥盛公司应在2014年9月30日交付商品房,并在交付使用后60日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双方对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约定了违约责任。此后,双方于2014年10月又签订了《沙县高砂店面购买合同的补充协议》并约定:移动三明分公司凭祥盛公司提供的全额不动产发票于十五个工作日内,转账支付给祥盛公司203402元,余款160000元待移动三明分公司取得房产证及土地证后,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移动三明分公司同意祥盛公司最迟于2015年12月31日办理完成房产证及土地证相关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移动三明分公司依约向祥盛公司支付了203402元,***公司至今未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移动三明分公司多次催告,祥盛公司均拒绝办理。祥盛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造成移动三明分公司巨大损失,依约祥盛公司应向移动三明分公司支付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应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移动三明分公司遂诉至本院。 祥盛公司应诉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8月29日,移动三明分公司与祥盛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MF-2007-01-NO0499896),主要约定:移动三明分公司向祥盛公司购买位于沙县××镇××村××街××号××幢××号商铺(以下简称案涉商铺),建筑面积共60.567平方米,总价款363402元;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总购房款;并就逾期付款、逾期交房、产权登记等作出约定。2014年10月,祥盛公司向移动三明分公司交付了该商铺。 2.2014年10月29日,移动三明分公司与祥盛公司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MF-2007-01-NO0499896)签订《沙县高砂店面购买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移动三明分公司凭祥盛公司提供的全额不动产发票,于十五个工作日内,转账支付给祥盛公司203402元,余款160000元待移动三明分公司取得房产证及土地证后,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祥盛公司;移动三明分公司同意祥盛公司最迟于2015年12月31日办理完成房产证及土地证相关手续等。 3.2014年11月17日,移动三明分公司向祥盛公司转账203402元。 4.案涉商铺权利登记情况:所有权人为祥盛公司,不动产权证号为沙房权证沙县字第2××9号,产权状态为抵押、查封;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抵押金额为最高债权数额550万元,抵押登记时间为2013年1月24日;现处于查封状态,查封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上述事实,有移动三明分公司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沙县高砂店面购买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本院依法调取的不动产档案查询结果、不动产抵押查询结果、不动产查封查询结果,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证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审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移动三明分公司在本案中要求祥盛公司配合办理祥案涉商铺不动产权证的请求权基础是其对案涉商铺具有所有权,实质上包含了对案涉商铺进行确权的内容。案涉商铺现被***法院、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查封,目前尚未解除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因此,移动三明分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祥盛公司配合办理祥案涉商铺不动产权证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不符合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移动三明分公司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原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6元,不予收取,退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公告费400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官 泓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淑敏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