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长委执字第0000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世纪中试电力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潞城市鑫中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新刚,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并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潞城市鑫中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潞城市鑫中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潞城市鑫中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9941元(包括利息、受理费及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