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213执5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虽有车辆和房产,但均已被其他有权机关先行查封,故本院虽已委托当地法院对上述车辆和房产进行查封,但因均属于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在短期内无法顺利执结。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案件执行期限已超过三个月,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