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3民初1869号
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68-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海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嗣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