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大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213民初2617号
原告许继(厦门)公司与被告郑州大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继(厦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大泓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许继(厦门)公司与郑州大泓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许继(厦门)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郑州大泓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全部货款,已构成违约。因此,许继(厦门)公司要求郑州大泓公司支付尚欠货款561360元,本院予以支持。许继(厦门)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6357.37元,本院予以支持。郑州大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6日,许继(厦门)公司为卖方与郑州大泓公司为买方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郑州大泓公司向许继(厦门)公司购买出线间隔、主变进线间隔、备品备件等设备,合同总价款1653400元。交货日期为合同生效,图纸确认且收到预付款后75天。货款支付方式:买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496020元作为预付款;买方应在发货前7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496020元的货款;买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30天内且最迟不超过货到现场90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496020元的货款;买方应在产品投运后十二个月或货到现场十八个月内,以先到为准,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质保金,即165340元。合同签订后,许继(厦门)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发运合同约定的设备,郑州大泓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收到合同约定的设备。2019年5月9日,讼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由郑州大泓公司确定的最终用户出具设备竣工证明。2019年1月28日,郑州大泓公司支付许继(厦门)公司496020元。2019年3月18日,郑州大泓公司支付许继(厦门)公司496020元。2020年1月2日,郑州大泓公司支付许继(厦门)公司100000元。许继(厦门)公司向郑州大泓公司催讨尚欠货款未果,遂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许继(厦门)公司与郑州大泓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发运通知单、设备竣工证明、转账凭证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为据,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核,可以采信。
一、郑州大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61360元;二、郑州大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56357.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77元,由郑州大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款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公告费由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以终审生效法律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案进入执行后,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代书记员(戴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