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0725民初910号
原告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泉煤业集团七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2021年8月24日本院收到原告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申请事由为被告已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79元,减半收取计9490元,由原告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丽萍
人民陪审员 李丽晶
人民陪审员 王慧萍
书 记 员 任亚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