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3民初1380号
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域美溪道湖里工业园41#厂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50174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雅柔,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海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8291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同日,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认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