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3财保68号
申请人: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域美溪道湖里工业园41#厂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50174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雅柔,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海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82910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4662424.6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4662424.69元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吕天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张美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