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3民初13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域美溪道湖里工业园41#厂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50174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雅柔,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海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82910G。
解除保全申请人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的(2019)闽0213财保68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62424.69元的财产。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62424.69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认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