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杭州盛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与温州金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327民初9137号 原告:某服务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兼经理。 被告:某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服务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服务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某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咨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服务公司温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某咨询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服务公司温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2459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45952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某地块通信网络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地块,总计户数为1464户的楼层网络箱(每单元或楼栋按用户数合理设置一个或多个分光分纤箱,集中管理本单元用户);电信机房内线路机柜;区间光缆(电信机房内线路机柜至各个楼层网络箱的光缆)的施工建设;合同含税总价819840元,付款节点为:进场施工后20日内支付总工程造价20%,计163968元,中期付款按照完工产值后20内日支付总造价的50%,计40992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20日内支付总造价的30%,计24595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于2024年6月24日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2024年7月4日取得温州通信发展办公室入网许可证。然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截止至起诉之日,尚欠竣工验收合格节点应支付的30%工程款24595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咨询公司是其唯一股东,因此,被告某咨询公司如无法证明其财产与其投资公司相互独立,应就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之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 某房地产公司、某咨询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3年5月,某房地产公司(甲方)与某服务公司温州分公司(乙方)签订《金地商置某地块通信网络工程合同书》,约定:1.某地块的光纤到户建设工程由某服务公司温州分公司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施工,工程内容及规模为:总计1464户;楼层网络箱(每单元或楼栋按用户数合理设置一个或多个分光分纤箱,集中管理本单元用户);电信机房内线路机柜;区间光缆(电信机房内线路机柜至各个楼层网络箱的光缆)。2.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为2023年5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实际以开工令为准。3.项目工程款总价为819840元,税金67693.21元,根据国家相关税务政策,工程税点9%,乙方按照税务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场施工后20日内支付总工程造价20%,计163968元,中期付款按照完工产值后20日内支付总造价的50%,计40992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20日内支付总造价的30%,计245952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2024年5月28日,某房地产公司在某服务公司温州分公司提交的开工报告上盖章同意,同年5月30日案涉工程正式开工。2024年6月22日,某服务公司温州分公司完成工程施工,同月6月24日,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验收意见为现场检查合格。2024年7月4日,温州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对案涉某地块光纤到户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接入公用电信网前检测,制发编号为2024*****的《项目准予接入公网通知书》,确认:该项目工程质量符合国标要求,管线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且各项技术性能符合规范要求,竣工资料内容齐全数据正确,准予接入公众电信网络。案涉合同签订后,某房地产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支付工程款163968元,于2024年6月26日支付工程款409920元,剩余工程款245952元,在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一年多时间且某服务公司温州分公司已开具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某房地产公司一直未予支付。 另查明,某咨询公司系某房地产公司股东,持股比例100%。 上述事实有某服务公司温州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金地商置某地块通信网络工程合同书》、开工报告、工程完工报告、验收证书和项目准予接入公网许可证过程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金地商置某地块通信网络工程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案涉建设项目已于2024年6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于同年7月4日取得准予接入公众电信网络的许可,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20日内支付最后一期工程款,即总造价的30%计245952元。由于某房地产公司至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支付义务,显属违约,原告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245952元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将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变更为2024年7月25日,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某房地产公司只有某咨询公司一个股东,因某咨询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某房地产公司的财产,故某咨询公司应对某房地产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服务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工程款24595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4595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某咨询有限公司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9.40元,减半收取计2569.70元,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件: 苍南县人民法院自动履行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履行即违法! 守信激励——自动履行的好处 一、依法减免案件受理费。对于自动履行完毕的案件,符合条件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依法减免案件受理费。 二、发放自动履行证明。对于自动履行完毕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三、提供诉讼服务便利。法院为诚信履行名单库成员设置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和诉讼服务专窗。 四、降低诉讼保全成本。诚信履行名单库成员申请诉讼保全的,法院可依法免予提供担保或降低其保证金比例。 失信惩戒——拒不履行的后果 一、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启动联合信用惩戒机制。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