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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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8民初1966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
原告:***,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文成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移动通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4552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城数码城12.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93397326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文成分公司、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受理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3元,减半收取2656.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426.5元,由原告原告***、***、***、***、***、***、***、***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