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8民初1966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 原告:***,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文成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移动通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4552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城数码城12.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93397326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文成分公司、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受理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3元,减半收取2656.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426.5元,由原告原告***、***、***、***、***、***、***、***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