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502执1951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72号文汇小区北区61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3472476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6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6995291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2民初5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款9284元; 二、冻结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