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84民初1150号
原告: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宁普县延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80801166D。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吉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汉川市马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吉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经本院审查,原告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梁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