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财保23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久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陕西久一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2)陕0116财保20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久一实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五路支行XXXXXXXXXXXX账户内328068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8月9日,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久一实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五路支行XXXXXXXXXXX账户内328068元资金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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