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财保92号
申请人: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延白村。
法定代表人:赵国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泓彬,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天虹国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政府大院南楼MFS1010室。
法定代表人:布向宇。
申请人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640081.38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虹国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铁道支行账户为×××(开户行行号为105100008020)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以640081.38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虹国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铁道支行账户为×××(开户行行号为105100008020)的银行存款。
保全费三千七百二十元,由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吕彤儒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李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