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西安兴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决定书
(2021)陕0117执1124号
结案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兴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17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退还租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纳案款28320元(含执行费320元),现该案款已兑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7执1124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0月28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