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9811号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1000号15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但因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