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和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9811号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1000号15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但因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