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55023号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1000号1509室。
法定代表人:邵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和田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阳潇健。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田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家旭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春晓
书 记 员 余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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