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与某某、兰州新区清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民终23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桃林路132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兰州新区清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秦川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孵化基地1号厂房。
上诉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2)甘0191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负担,其余50元退回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