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池分公司与池州市中远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池州市欧瑞船舶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702民初5858号
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RRJQMX4。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市中远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区乌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N8NNB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池州市欧瑞船舶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32800845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池分公司与被告池州市中远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池州市欧瑞船舶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池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池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