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金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621民初6617号 原告:安徽金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新街镇工业园区纬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谁城区药都大道南侧、庄周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涡阳亿能分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建设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皖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黄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金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涡阳亿能分公司、安徽皖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金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出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9元,减半收取3884.5元,由原告安徽金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