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13144号
原告: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南侧、庄周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2849329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亳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陵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151941684K。
负责人:***,该公司监事。
原告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亳州石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