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海阳市丰生食品冷藏有限公司、菏泽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87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丰生食品冷藏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菏泽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7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