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1民初5483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军高,曹县庄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念,曹县庄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长江路东段凤凰花园城小区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771018065X。
法定代表人:崔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凯,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亮,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8元,申请费1720元,合计4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姚建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艳玲
书 记 员 闫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