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鸿安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山东中卫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执1297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长江路东段凤凰花园城小区南门。
法定代表人:崔静。
被执行人:山东中卫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岛)工业园区牛楼。
法定代表人:张喜冰。
本院在执行****建筑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卫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中卫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中卫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723.8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