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723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现代达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城东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740965598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新河东路3999号锦华物流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5352663X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现代达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3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现代达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03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现代达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此案需终结执行。法院应裁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723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