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1723民初886号
原告菏泽恩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恒安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菏泽恩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恩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安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东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恩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恩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某公司偿还恩某公司货款301045.28元及利息(以301045.2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货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费等费用由东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东某公司因建设施工需要准备从恩某公司处购买加气混凝土砌块,为了明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双方从2022年2月22日至2022年7月7日期间,先后签订了《振兴街壹号项目加气砌块采购合同》、《程堤口安置房项目灰加气砌块采购合同》、《仪凤项目灰加气砌块采购合同》和《程堤口安置房项目砂加气砌块采购合同》四份合同,合同对货物的名称、型号、品牌、价格、数量、结算、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恩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东某公司供货,东某公司先后支付货款861700元,经结算,现东某公司尚欠货款301045.28元,经恩某公司多次催要,东某公司拒绝支付。
东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22年2月22日、2022年6月13日、2022年7月7日,东某公司与恩某公司分别签订了《振兴街壹号项目加气砌块采购合同》、《程堤口安置房项目灰加气砌块采购合同》、《仪凤项目灰加气砌块采购合同》和《程堤口安置房项目砂加气砌块采购合同》四份合同,均约定东某公司因建设施工需要,向恩某公司购买加气混凝土砌块,数量结算方式按实际接收验收合同数量结算,结算与付款方式为所需物资到达施工现场经检验无误后,货款累计到达10万元,结算一次,以此类推;东某公司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逾期付款部分5%;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恩某公司按照约定共向东某公司供应了价值1162745.28元的货物,东某公司员工在项目说明上签字确认,并确认振兴街壹号项目加气砌块总结算金额为538824.96元,乐成河步行街项目加气砌块总结算金额为103152.96元,仪凤农贸市场项目加气砌块总结算金额为115194.24元,程堤口项目加气砌块总结算金额为405573.12元。东某公司已支付货款861700元,现尚欠恩某公司货款301045.28元。
另查明,恩某公司因该案支付保全保险费620元。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恩某公司按照约定向东某公司供应了加气混凝土砌块,东某公司应按照约定价格支付货款。经双方结算,东某公司欠恩某货款301045.2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东某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恩某公司要求东某公司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11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但根据双方关于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逾期付款部分5%的约定,恩某公司主张的利息总额应以15052.26元(301045.28元×5%)为限。对于恩某公司主张的保全保险费系其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故对其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恒安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菏泽恩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01045.28元及利息(以301045.28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30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但是利息总额不超过15052.26元);
二、山东恒安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菏泽恩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620元。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8元,保全申请费2070元,共计4978元,由山东恒安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