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陶县大禹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北碚侨兴公司矿山配件经营部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碚法民初字第02852号 原告重庆北碚侨兴公司矿山配件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碚区龙溪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0931-0。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省济**市历下区。 被告***,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住山**省菏泽市定陶县陶县。 被告定陶县大禹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山**省菏泽市定陶县府**街**号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北碚侨兴公司矿山配件经营部与被告***、***、定陶县大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庭外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北碚侨兴公司矿山配件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0元,减半收取293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重庆北碚侨兴公司矿山配件经营部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