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陶县大禹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莫诺特泵业有限公司、定陶县大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703执1464号 定陶县大禹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菏泽莫诺特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陶县大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03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定陶县大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菏泽莫诺特泵业有限公司货款1884971元。申请执行人菏泽莫诺特泵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定陶县大禹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18849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3872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菏泽莫诺特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陶县大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03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