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5财保708号
申请人:郓城县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唐塔街道赵庄村。统一社会代码:91371725MA3CN2784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居民,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居民,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申请人:郓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唐塔街道育才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50868773B。
法人代表:***,职务:经理。
申请人郓城县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郓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内资金9105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郓城县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郓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内资金91050元。
案件申请费931元,由申请人郓城县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垫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