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01民初3389号
原告:宋某,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廖某,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新疆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与被告贺某、廖某、新疆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8.17元,减半收取计1,244.09元,由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