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99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区马岭大新路11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32742R。
法定代表人:JUERGENBOEHLER。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直雨,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乌恰县帕米尔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乌恰县乌恰镇双拥北路12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4726944203Y。
法定代表人:陈锡章。
解除保全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乌恰县帕米尔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乌恰县帕米尔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72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以该案双方当事人开庭前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已提出撤诉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2994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乌恰县帕米尔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72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