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科顺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保定市科顺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302民初12253号
原告:保定市科顺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红,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景合。
原告保定市科顺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保定市科顺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科顺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科顺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晓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