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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15305号 原告:***,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威宁县。 被告:***,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厦门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