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282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工业村**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23032R。
法定代表人:吴水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科技事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南雄市***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25921861941。
法定代表人:顾惠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东联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科技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9)粤02民终1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8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46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2000元。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被立案受理破产,为避免进入破产程序后财产不能整体处置,现对其名下不动产暂不处置,另经本院到银行、不动产、车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广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银行有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到被执行人广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经营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广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已书面邮寄终本告知书将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为生效。
审判长 董国昌
审判员 周凤山
审判员 刘桥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廖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