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6民初6054号
原告:陈某某。
原告:邬某某。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海曙某保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某某。
被告:宁波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
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邬某某与被告宁波市海曙某保洁有限公司、宁波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陈某某、邬某某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陈某某、邬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某某、邬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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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