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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某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某保洁有限公司;陈某某;邬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6民初6054号 原告:陈某某。 原告:邬某某。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海曙某保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某某。 被告:宁波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 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邬某某与被告宁波市海曙某保洁有限公司、宁波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陈某某、邬某某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陈某某、邬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某某、邬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