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

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终5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祖关山**。

法定代表人:陈德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哲波,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羊,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超,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1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郑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