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终5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祖关山**。
法定代表人:陈德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哲波,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羊,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超,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1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郑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