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

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3执448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070622,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祖关山1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恩。

被执行人:***,男,1961年01月27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3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56014元,并支付利息。

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余额13646.55元。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本案已执行到13646.55元,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3646.55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何正伟

执 行 员 王禹辰

执 行 员 覃佳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应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