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

余姚市中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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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1民初10128号



原告:余姚市中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马漕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915749969。




法定代表人:李道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东,浙江梦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浙江梦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祖关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70622B。




法定代表人:陈德恩,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余姚市中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受理本案,原告余姚市中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中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中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784元,合计2809元,由原告余姚市中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鲁幼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