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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2民初10013号之一
原告: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祖关山1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云龙,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娇,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绍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枫林路与官渡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高虎。
原告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鲁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许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