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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与广州天诚伟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53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均系该委员会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天诚伟业通信科技有限,住所地广州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掬泉路**号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A区**之**号一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广州项目部门施工队长。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17日送达的粤穗交罚(2014)L2014101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粤穗交罚(2014)L2014101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