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1103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茶圣路**号紫景园**栋**单元**号,组织机构代码75423295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江西龙凤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工业园区工业**路,组织机构代码0674683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1050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江西龙凤轩家具有限公司履行法律判决。因被执行人***、江西龙凤轩家具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广民二初字第1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