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安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4民终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鲁,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安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衡山工业园与儿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7627969307。
法人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上诉人***、安徽安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胡同敏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安园公司提出的上诉,本院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4186.97元,减半收取2093.48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永
审判员张晨
审判员魏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江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