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8民初5862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39.70元,减半收取计2,219.85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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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