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603民初3393号
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淮北市和天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中路95号淮海翰府19幢18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和天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