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1002民初8988号
原告:西继某乙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某,女,汉族,1998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继某乙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继某乙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继某乙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8.763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8.763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4日起以万分之四的利率支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3年开始向原告定制电梯,双方陆续签订了多份电(扶)梯设备制作合同、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支付部分合同款项外,剩余下欠原告合同款共计8.763万元至今没有支付。现因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其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郑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被告郑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西继某乙电梯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新郑市“壹品蓝湾”项目电梯供货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制作“壹品蓝湾”项目A、B区住宅电梯设备60台,合同总价款为783.63万元。付款方式:甲方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每台壹万元的金额作为合同定金,交货前15日内支付给乙方当批货物总价的70%,电梯安装工程量完成50%时7日内(且不超过发货之日起3个月),甲方支付给乙方当批货物总价的15%,待安装全部完成且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7日内(且不超过发货之日起6个月)支付当批货物总价的10%,剩余5%待交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7日内(且不超过发货之日起18个月)一次付清。所有货款按双方约汇入乙方在本公司中指定的账户,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合格的发票。安装工程款,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授权的安装单位。合同同时约定,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按时交货安装,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的计付方法为:每延误一周,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中未按时完成总价的百分之十。合同签订后双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有单方违约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并负法律责任。后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变更电梯增加成本费,上述电梯安装费金额合计786.68万元。
2016年11月15日,被告郑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西继某乙电梯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新郑市“壹品蓝湾”项目电梯供货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制作电梯设备3台,合同总价款为39.21万元。付款方式为:甲方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每台壹万元的金额作为合同定金,交货前15日内支付给乙方当批货物总价的70%(含定金),电梯安装工程量完成50时7日内(且不超过发货之日起3个月),甲方支付给乙方当批货物总价的15%,待安装全部完成且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7日内(且不超过发货之日起6个月)支付当批货物总价的10%,剩余5%待交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7日内(且不超过发货之日起18个月)一次付清。所有货款按双方约定汇入乙方指定账户,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合格的发票。安装工程款,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授权的安装单位。合同同时约定,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按时交货安装,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的计付方法为:每延误一周,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中未按时完成总价的百分之十。
合同签订后双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有单方违约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并负法律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3台电梯,上述合同电梯设备均已经河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并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2019年9月11日,被告郑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西继某乙电梯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电(扶)梯设备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制作电梯设备58台,合同总价款为625.1万元。付款方式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每台10**元,共计58万元作为定金,计人民币大写)∶伍万捌任元整,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逾期给付的,则合同交付期予以顺延,价格另行协商。若合同履行,则定金抵作本合同的货款,如分批提货,则定金均摊至每台电梯。分批提货,分批付款。甲方应在本合同交货期15个工作日前将本批次电梯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100%给乙方账户。乙方在收到该款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货。乙方给甲方开具设备总价5%的银行保函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7个工作日甲方将保函原件退还给乙方。分批发货的,分批付款,定金除外。同日,原被告双方另签订《电(扶)梯设备运输合同》一份。该份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5.8万元定金后未再履行合同。
2023年4月27日,被告郑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西继某乙电梯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电(扶)梯设备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制作电梯设备14台,合同总价款为128.12万元。付款方式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5%作为定金,计人民币(大写):陆万肆仟零陆抢元整(6.406万元),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逾期给付的,则合同交付期予以顺延,价格另行协商。若合同履行,则定金抵作本合同的货款,如分批提货,则定金均摊至每台电梯。甲方应在本合同交货期15个工作日前将本合同总价的95%计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壹万柒仟壹佰
肆拾元整(121.714万元),直接付给本合同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在收到该款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货。若甲方超过此项规定的应付款日30个工作日内未付清款项的,则视作甲方单方废止合同,甲方己付定金不再退回,乙方有权另行处理。乙方向甲方开具合同总价5%的银行质量保函,收到保函后甲方支付上述货款。保函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7个工作日内原件退还乙方。如甲方要求或因甲方原因事实上导致分批交货的,各批次货物的款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相应分批按比例结算,定金除外。
原告主张双方已履行的三份合同总价款为9540100元。2013年6月5日至2023年5月5日期间,被告向原告西继某乙公司共计支付合同款9510470元,再扣除未履行合同的58000元,共计欠87630元未支付。
另案查明,某某(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经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更名为西继某乙电梯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电梯供货合同、电(扶)梯设备销售合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银行转账明细、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西继某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公司仍迟延支付原告公司合同款87630元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故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合同款8763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乙方逾期交付或甲方逾期付款或逾期提货的,违约方应按逾期部分电梯设备金额万分之四/天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逾期滞纳金,但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设备总价的30%。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8.763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4日起以万分之四的利率支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请求违约金计算数额过高,本院予以调整,根据本案合同约定,原告西继某乙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0%。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郑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西继某乙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8763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8763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违约金数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
二、驳回原告西继某乙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5.38元,由被告郑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