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诉前调书305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甘肃金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兰州市天水北路8号雁滩家具市场1-6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金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甘肃金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金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金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顾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