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金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诉前调书305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甘肃金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兰州市天水北路8号雁滩家具市场1-6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金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甘肃金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金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金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顾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