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21389号
原告:***,女,汉族,1976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告:甘肃金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家具市场1-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员工,1985年7月15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与被告甘肃金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甘肃金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金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