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中油嘉昱防腐技术有限公司

廊坊市中油嘉昱防腐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民初字第2611号
原告廊坊市中油嘉昱防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蔺炳嘉,职务董事长。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步行街第二大街C座79号。
委托代理人马立谦,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石国荣。
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市中油嘉昱防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石国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原告存在滥用诉讼权利起诉的行为,故本案应移送到有权管辖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借贷行为的履行地包含廊坊市广阳区,借款合同案件中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本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石国荣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夏 岩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娟娟